唐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促进会章程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唐山市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促进会英文名称:Tangshan intellectual property protection and development promotion association简写TIPPDPA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知识产权工作者、知识产权教研人员、拥有知识产权的企事业单位和公民个人及热衷于知识产权保护与发展事业的单位组织和个人自愿组成的地方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倡导会员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服从党的领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企事业法人会员,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制度,依法管理、保护、发展和运用知识产权,维护知识产权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我市知识产权事业与科技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为广大会员和企、事业单位提供专业的知识产权服务,为建设创新型唐山做出贡献。本促进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团体由唐山市科学技术局选派党建指导员。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科学技术局、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河北省唐山市高新区卫国北路1698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普及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提升企事业单位及公民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及专业能力;
(二)反映会员合理诉求,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三)组织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相关法律咨询与服务活动;
(四)组织开展知识产权相关法律政策研讨学术交流及业务培训活动,探索知识产权领域前沿、热点、重点问题。提升会员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实务能力;
(五)编辑出版知识产权报刊资料,建立网站为会员提供信息交流平台;
(六)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组织开展知识产权领域相关工作;
(七)兴办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团体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有知识产权保护、发展需求或从事知识产权教研、服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高等院校、非企业法人单位、其他经营性单位和本职工作与知识产权有关的个人。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授权的机构(秘书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尊重他人知识产权;
(七)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以下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一)被追究刑事责任;
(二)被相关主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或注销备案;
(三)一年内,因故意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被行政机关处罚或被法院判决承担侵权责任超过三次;
(四)其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其主要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一)项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知识产权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社团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社会管理机关唐山市民政局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会长为本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团体的资产。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唐山市科学技术局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机关唐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9年3月6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